2月8日,“超女”張靚穎狀告上海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害名譽權案,在上海靜安法院作出判決,對張靚穎要求被告停止侵權,消除影響,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,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、公證費2000元和律師費3萬元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案由回放
張靚穎住酒店“耍大牌”
去年7月8日,上海文匯新民集團出版的《東方早報》第8版刊登記者撰寫的署名文章《揭秘明星“耍大牌”××晃點慈善活動 張靚穎酒店耍客服》,文中副標題為“張靚穎:沒有總統套房亂叫客房服務”,稱到滬參加演出的張靚穎“某些行為頗讓演出主辦方頭痛”,她說“我要一個總統套房,我的4個助理每人要一間標準間” ,由于主辦方滿足不了她的要求,她“在自己入住的房間內無度地呼叫客房服務,其中大部分叫進房間的食物僅僅只是品嘗了幾口而已”。
同年8月,張靚穎聘請律師起訴《東方早報》,后因該報不具有法人資格,變更被告為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。張靚穎在起訴中說,由記者李懿撰寫的文章內容,完全屬于捏造,而文新集團未經核實就刊登涉案報道,又被眾多媒體轉載、報道,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,給自己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痛苦。遂要求被告在《東方早報》《解放日報》、及網上以書面形式道歉及賠償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。
庭審記錄
法院:不是故意壞你名聲
法庭上,文新集團辯稱所刊登的相關報道,系娛樂圈內人士提供的消息來源,現因報料人不愿到庭作證,賓館方面也不肯提供張靚穎的消費記錄,使得無法舉證來證明報道來源和真實性。雖然該報道會給張靚穎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,但撰寫該報道并無主觀惡意。張靚穎作為公眾人物,應對媒體的監督采取寬容的態度。
法院認為,引起本案訴訟的那篇報道內容的新聞來源、涉案內容是否屬實,作為文新集團并沒有任何證據來佐證,應認定該新聞報道有所不妥。但綜觀全文并無任何侮辱性文字,也未對張靚穎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傾向性的評價,至于其他媒體的報道內容,雖以涉案文章為引,但其后相關評論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內容,尤其是網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辭不妥,絕非文新集團所能控制和左右的。
在以往文新集團對張靚穎的報道中,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揚的消息,僅從涉案文章無法認定存在侵害張靚穎名譽的故意,文章內容也尚未構成對張靚穎名譽的侵害。張靚穎作為演藝界人士,應對歌迷的熱情和媒體的追逐,對可能帶來的輕微損害應給予適度的理解和寬容。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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